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省教育厅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其他全日制在校生可参照执行。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的其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以书面申请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学生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在初步审查中,发现新生患有疾病,需要住院或在家休养的,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可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间,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新生报到后两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院批准后方能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2年。

对应征入伍的新生,按教育部、总参谋部教学[2013]8号文规定,由当地征兵办出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报学院招就办进行备案汇总。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学院新生入学期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10个工作日,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资格期满后,必须由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招生工作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㈠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㈡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㈢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㈣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㈤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两周内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持学生证和缴纳费用收据到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学工处于每年925日前将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到所在系部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20个工作日。暂缓注册期内学生各类教学环节以自主学习为主。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暂缓注册最长年限为应毕业年份后一年,若仍未能履行注册手续,学生学籍做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各系(部)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并于开学后的第一周内向学工处备案。请假未经批准不报到者,以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者不得注册。未按学院规定办理缴纳学费手续者,不能取得新学年的学籍。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程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规定学分。学生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依据。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各科课程均需考核。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公共选修课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0、不及格60分以下)评定。

以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成绩的考核,60分及以上为合格,以其他方式评定成绩的考核,按课程大纲或考试大纲的规定决定是否合格。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分,但可以申请参加重修。有关课程补考、重考、缓考、缺考、学分计算、学分替代和互认、重修、补修、免修等具体实施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在每学期考试周内进行,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笔试、操作等多种形式。考查课考核成绩可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平时提问、作业、小测验、实训报告、课程论文、实训操作以及课程结束时的必要考核等成绩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该门课程结束时完成。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出勤、课堂讨论、作业、实验实训、平时测验等。必修课核定成绩时,平时成绩不低于30%,独立设置的专业技能课操作技能考核不少于50%。    

第十二条  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补考不及格或考核作弊,学分按零分计,必须重修、重考。任意选修课学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单独组织补考,可以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通过AIC系统向学生公布。学生对期末考试成绩有疑义,可在下学期开始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各教学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查询并给出明确答复。查卷范围限于试题评阅、登分、记分差错,评分尺度不属于复查范围。学生本人不予查阅原始考卷。

第十四条  在一学期中,学生如有下述情况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1.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1/3时的同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 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要求1/3(含1/3)者;

3. 该门课程如有实验实训环节,缺实验实训学时数超过实验实训总时数的1/3(含1/3),或缺交实验实训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1/3(含1/3),或实验实训考核不合格者。

课程“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任课教师应于学期该课程考核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原因书面报送教学单位认定后告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且不能参加下学期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十五条  补考、重考、缓考、缺考

1.补考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应补考。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二周进行。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及格计,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年级结束时,学生课程不及格门数达到5门及以上者,必须经补考合格后,才可安排顶岗实习。

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若补考后不及格科目数达到降级或退学规定(见学分制实施方案(修订稿)中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不予以重修。

2.重考  重修课程需要参加重考,考核合格可取得学分,其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3、缓考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因病不能参加者,须凭医院相关证明,在该课程考试前三天由学生向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单》,经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系部成绩管理员应任课教师登记学生考试成绩,对相应学生注明“缓考”字样。其他原因原则上不予缓考,确有特殊情况的,须报教务处审批。缓考时间与例行补考时间相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录。缓考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因故不参加补考者,补考成绩以零分计,一律不再单独安排补考。申请缓考学生不能亲自办理手续的,可书面委托家长或同学持有关证明在考试前代为办理。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手续而缺考的,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按“旷考”记载,不予参加学期补考。

4、缺考  学生无故不参加规定时间考试,按缺考处理,不得参加补考,考试成绩记为“缺考”,不给予学分,学生必须申请重修、重考。

5、违纪  考试(查)舞弊,对作弊者和协同作弊者均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记,考试成绩按“违纪”记载,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不给予学分。同时按《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对于经教育表现较好以后未再犯者,可参加课程重修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根据设计或论文质量、答辩情况评定成绩。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委员会成员签名后生效。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给系(部)备存。学生如对评分存有疑问,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审核同意后安排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相关教师直接查阅试卷或分数。

第十七条  学生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或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不能参加的,应该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学分计算、替代和互认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学分管理制,以学分(包括专业学分、德育学分和创新创业学分)计量和评价学生修业状况认定。

专业学分用以衡量学生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习数量和质量,又分学时学分和质量学分(简称“绩点”)。前者用作对学生进行学籍处理的依据,后者用作对学生进行学业奖励的依据。

学生德育学分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量化考核等形式进行,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具体实施。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有某些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运动课程者,可持校医院诊断证明,向体育课程的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可以修读体育理论课。

应征参加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含体育课程)。

创新创业学分是奖励学生的创新创业成果,鼓励学生发展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九条  学生按要求完成课程(含实践环节)学习,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时学分。一个学时学分原则上对应一个单位的学期教学周学时。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理论课和理实一体化课:一般每16-18学时计1学分。

2.独立设置并集中进行的实验、实训、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为每周25学时计1学分。

第二十条  绩点用以评价学生课程学习质量。考试课程学期总评成绩达60分的,绩点计为1.0。在此基础上,按每分0.1个绩点累积计算;考核课程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各等次的绩点可分别计为4.53.52.51.50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学院规定获得相应的创新创业学分:

1.开展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活动,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取得专利的;

2.代表学院参加学科或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

3.开展具有创新性的文化活动,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4.在学院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创业活动取得良好成绩的;

5.有其他创新创业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的。

具体实施办法按学校有关创新创业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校后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课外活动及创新奖励成果,经学生申请,可按学校学分认定、学分替代办法进行学分替代。

第二十三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学生违纪或者作弊情节,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可以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予以留存。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课程的重修、补修、免修

第二十五条  重修

1、课程被取消期末考核资格、考试作弊、缺考或补考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申请重修。重修应当由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时间在每学期正常补考成绩审核结束后,经所在教学单位批准,学生方可参加该课程重修;跨系重修课程,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后将学生信息统一报开课系部,否则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2、理实一体化课程不及格的,原实训操作部分及格的,则理论部分重修;原实训操作部分不及格的,则理论部分与实训操作部分一并重修。

3、校外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的,安排在顶岗实习期间进行重修。任选课不组织重修。

4、重修成绩按重修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多次重修的成绩,按最后一次成绩记入。

第二十六条  补修

1.学生因学籍异动等原因未能正常取得当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的,必须补修未取得学分课程。

2.学生补修课程应当在学籍异动确认后一周内,向所属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修,否则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第二十七条 免修

1.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

(1)学习成绩优良,已有考核记录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5或入学后各门考试课程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

(2)自学能力强。

2.免修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必修课一般不允许免修。

3.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免修军事技能、体育,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4.在省级及以上级别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个人或团体比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参加校内外学历提升学习获得课程学分的,学生可以凭借有效材料,申请免修、免试相应课程同时获得该课程学分。

5.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须在学期第一周时间内,填写免修申请表,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参加教学单位学期第二周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80分以下者,该门课程不得免修。同一门课程只准申请免修一次。获准免修后,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免听  

1.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的学生,对后一学期的课程可申请免听。免听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且需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2.经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课内实验实训、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方可参加期末考试。免听课程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否则应重修。

第二十九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性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免修和免听。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经个人申请,校医院证明,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适当安排保健体育课。

第五章  升级、留级及学业警示

第三十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一条  期末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参加学期补考。经过补考后,对入学以来所获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学分不到应修学分二分之一的学生,必须留级。

第三十  留级学生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不连续招生的,选择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  学生留级后执行下一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补修未学课程。留级前所修课程学分按以下规定处理:

1.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下一年级培养方案中课程相同的,其学分继续有效。下一年级开设该课程的,允许学生免考,但必须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

2.留级前所修课程与下一年级培养方案课程教学要求差异很大的,学生即使已取得学分,也必须重修。

第三十  学生留级须重新缴付学、杂费等。

 对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教学单位应书面通知其本人及家长。

 学院对一学期内获得的必修课学分未达到总学分百分之三十的学生,发放学业警示通知书由各教学单位清理出名单,制定学业帮扶措施,通知到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学生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经学院批准,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原因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凡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教学单位和拟转入教学单位同意,由教务处初审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拟转入专业。

(二)凡转专业只能转入同一年级学习。学生转专业手续,在每年12月份开始,于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整个程序结束。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仍需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

(三)二年级及以上者不予考虑转专业;如学生自愿降级至一年级,经学校批准,可按一年级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完成转专业的学生不得提出第二次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转学学生应修读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方可毕业。转入的教学单位应根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经认真审查后,有条件地承认学生原学专业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具体标准由转入教学单位与教务处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  学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调整专业:

1.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能转入其他专业的,含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国防生、技能高考、高职单招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以及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2.由录取时低批次转向高批次专业的;

3.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4.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5.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有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的,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须提供原就读学校学生鉴定、转学申请表、学习成绩单、录取名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给学籍管理部门,经政治条件、学习成绩、学籍状态审查合格后,上报省教育厅批准。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学校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并对学生转入本校的,在规定时间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 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次数不限,但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休学、留级、保留学籍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在校最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二年制、三年制专科学生分别4年、6年。入伍期间转为志愿兵可延长为8年,但必须提前给学校报备。

第四十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后,须停课治疗和修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自主创业或其他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经学院认定可以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并按期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休学手续原则上应由学生自己办理,特殊情况可委托家长或辅导员(班主任)代办。

 学生休学以学年计算。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满,若要持续休学,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方可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习未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学。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一律回家疗养,不享受助学金,往返路费自理。

(二)被批准休学的学生自接到休学通知书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三)凡休学须办理有关手续,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院不安排休学学生住宿。

(四)凡在休学期间,不得随班听课、考试,不得提前复学,否则取消复学资格。

(五)回家疗养的医药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继续保留。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时间以学年计算,保留学籍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

1.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可停学保留学籍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相关程序学院分别按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大三应征入伍的学生,由自己申请是否办理“保留学籍”,如申请不办理,则按当年级在校生缴纳相应费用,在部队完成第三学年的课程学习;如申请办理,则退役后回校复学再继续学习。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组织负责管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有关待遇。

3.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申请批准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10个工作日,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二个月后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不准复学。

第五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和原休学证明;因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上退役证复印件,本人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各教学单位复查合格,教务处审批,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无对口专业的,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进行政治审核。如发现其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该生复学资格。

第五十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均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八章  退学

第五十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入学以来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总学分的百分之七十

(三)达到留级条件次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复学手续者;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或者复学时无后续专业又不愿转专业的。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意外伤残经休学治疗后,仍不能学习者。

(六)应当留级而又不愿留级的;

(七)未经请假,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工处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  退学学生相关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 60 天。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关系。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籍在国家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注销。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及有关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相应教育教学学分、德育操行学分、毕业鉴定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学校每年630日进行应届毕业生学历注册,1230日进行应(往)届生补学历注册;其余时间不受理任何理由的学历注册。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以退学手续办理完毕两周内向学院申请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对于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出具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学院严格按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证书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交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方能进行变更。如果学生信息变更时间早于高考报名时间,则还需要学生提供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证明材料方能受理其变更申请。

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数据在相关平台注册。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平台注册数据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依法予撤销。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   附则

 学院教务处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湖北省有关政策法规,从学院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改革的需要出发,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定单项规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从201991日起正式实施,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后,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