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下发关于统计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的通知,要求每年上报新增(含改建)校内实训室及新增设备值,规定如下:
一、新增设备是指教学、科研单位中,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含)以上,使用方向为教学或科研的仪器设备。
二、房屋、构筑物、土地、植物、图书家具、被服装具不属于新增设备,不需上报。计算机软件作为仪器设备的附件需上报。
三、数据统计时间段:2020年9月—2021年8月。
四、新增设备值属于数据采集高基表中重要办学数据,请各学院仔细统计,不得遗漏。填写附表一、附表二,并请于2021年9月15日前报送至教务处实训管理中心。
教务处
2021年9月10日